各咨询机构:
为提高评审效率,发挥财政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豫财办〔2020〕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信阳市财政局市级咨询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0日
信阳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签约咨询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发挥财政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豫财办〔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签约咨询机构服务的市本级预算评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咨询机构,是指为预算评审提供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力量。
第四条 凡需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的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咨询机构的准入退出
第五条受委托的咨询机构由信阳市财政局通过招标形式,综合考虑入选机构的技术力量、社会业绩、执业质量等因素择优确定,具体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参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咨询机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造价执业资质,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相 关专业知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技术人员配备充分 且结构合理。
第七条咨询机构中标后,须与评审中心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考核奖惩等。
第八条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开展预算评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九条委托评审费由信阳市财政局统一结算支付,咨询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付费标 准根据招投标文件付费标准约定执行,咨询机构必须保障派驻人 员工资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工资标准。
第十条咨询机构应对项目的评审过程、相关资料、技术等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记录,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目录,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公司业绩、执业人员等方面提供不真实信息的;
(三)与项目单位或关联方串通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出具的评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国家损失的;
(六)违反保密及回避规定的;
(七)拒绝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八)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拒绝或推辞提供服务的;
(九)评价受到处罚取消提供服务资格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审质量的控制
第十二条对咨询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独立完成项目评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转让给其它咨询机构或个人。
(二)组织安排精干评审力量。派驻人员必须达到三人及以上且是本公司正式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其他人员学历需为工程类相关专业、从事造价工作三年以上且同时具有造价从业资格或类似职称,派驻人员必须直接从事具体业务,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派驻人员更换必须征求评审中心同意。
(三)同一项目已接受项目单位(建设、施工)委托或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的,咨询机构及其评审人员应主动申报,进行回避。
(四)咨询机构评审要实行内部复核制(项目组内部的复核、 内设复核部门的复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的复核)。
(五)对出具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正、公平、诚信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接受评审中心的监督指导,配合评审中心的复核。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质量控制
(一)评审资料由评审中心审查后转交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不得自行接收其它任何资料。项目评审完毕,咨询机构应及时将 评审资料退回评审中心。
(二)重大项目评审前,咨询机构应当提交评审方案报评审中心备案。评审方案包括评审重点、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和评审人员安排等。咨询机构应按评审中心要求,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心现场集中办公,并在计划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三)根据评审的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项目须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表》 ,现场勘察一般应在熟悉项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或在对项目实施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后,针对发现的问题行现场勘察,评审中心商建设单位确定时间并指派人员参加现场踏勘。
(四)实行工程结(决)算项目二审复核制。负责一审的咨询机构需在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完整的基础上出具初审结论,初审结论核对完成后出具初审报告,交由二审咨询机构复核。二审咨询机构发现初审结论误差,将作为一、二审咨询机构的绩效费用扣除和计取依据。
(五)在执行评审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咨询机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咨询机构应按规定出具评审报告和咨询成果报评审中心。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做出说明。
(二)评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及程序、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三)各类项目的预、决(结)算评审,都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过程中送达回执、获取的评审证据、建设单位初稿反馈意见、主要问题核对记录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出具评审报告。
(四)评审报告经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咨询机构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提交评审中心存档。
第四章 廉政规定
第十五条咨询机构参与评审人员必须做到行业自律,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推、拖、卡、压,不得索要和收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及各种物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任何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免费或廉价提供的各种劳务。
(二)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人员就工程项目评审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不得瞒报、蓄意误报被评审项目或单位存在的问题。
(三)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委托服务期间,评审中心若发现签约咨询机构弄虚作假,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政府利益的,一经查实,将对违约咨询机构取消该咨询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和下一个服务周期的投标资格,将情况通报给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同时追回委托评审费并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六条评审中心负责对咨询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并对咨询机构的业务质量、效率、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具体根据《信阳市财政局委托咨询机构日常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咨询机构派驻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评审中心将不予安排业务,达到要求的将依照考核结果进行评审业务分配。评价优秀的咨询机构将优先承担政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应急项目的评审任务,月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咨询机构,评审中心将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在未达到要求前,评审中心将不予安排其新的评审业务,当年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咨询机构将暂停安排业务,整改一年。
第十八条对送审金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由考评结果优秀的咨询机构报评审方案,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方案、业务量等综合考虑提出选定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咨询机构出现评审和复核质量问题、违反程序和泄密等违约行为的,评审中心有权对违约咨询机构做出如下处罚。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竣工结、决算审核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为实施对 签约咨询机构评审结果准确性的监督,评审中心有权另行委托咨 询机构对一审咨询机构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终审结果将 作为绩效费用计取依据。
1.误差率≤3%,计100%;
2.3%<误差率≤4%,计90%;
3.4%<误差率≤5%,计75%;
4.5%<误差率≤6%,计55%;
5.6%<误差率≤7%,计30%;
6.7%<误差率,不再计取。
误差率=(初审金额-终审金额)/初审金额*100%
(二)咨询机构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评审项目误差金额超审定金额10%及以上的,将对该咨询机构做出暂停委托业务半年的处罚 。
(三)对已拨付委托评审费但事后审计抽查发现问题需扣减费用的,该咨询机构应按要求及时退回费用并接受处罚。
(四)因咨询机构原因导致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该咨询机构除承担相关责任外,评审中心还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此咨询机构做出追回委托评审费、取消该咨询机构继续提供服务的资格和下一个服务周期的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将执业质量情况通报给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