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14 | 栏目:通知公告 | 点击:次
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2016—2020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奖励补助政策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 号:豫财建〔2016〕109号。政策主要内容:(1)新能源汽车采取在国家补助基础上累加补贴。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2016—2020年购置新能源汽车按照不高于中央标准的40%给予补贴。(2)对补助范围内的本省消费者给予补助。2016年安排预算资金4亿元已全部下达,其中:整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32322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7678万元。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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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保监局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保监局;文 号:豫财企〔2015〕25号。政策主要内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对我省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省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按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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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文 号:豫财企〔2015〕136号。政策主要内容:省财政统筹资金5亿元,委托省担保集团管理,通过再担保合作机制规范担保机构业务运作,充分利用代偿补偿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担保出现风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首先由担保机构全部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按照实际代偿额50% 及以上、35% (含35%)—50%、25% (含25%)—35%、15% (含15%)—2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实际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企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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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文 号:豫财贸〔2014〕84号政策主要内容:通过以奖代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物流、文化产业、新型文化业态、旅游、养老、健康以及融合类服务业发展。支持规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500万元。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服务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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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豫政办〔2012〕39号。政策主要内容: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支持范围:(1)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新建和改扩建现代化仓储设施,冷藏冷冻库、冷链配送车辆,信息中心、电子结算、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检验检测项目的硬件设施;“农批零”对接终端配送体系项目,在城市建设生鲜农产品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店等冷链配送设施。(2)农贸市场。支持新建和升级改造,马路市场退路进场交易,农村新型社区商业中心配套农贸市场建设等。主要建设内容:市场交易棚(厅)、封闭式交易大厅、冷链、仓储、废弃物处理等。(3)连锁超市企业。支持连锁超市与农产品基地开展“农超对接”,扩大鲜活农产品基地直采、直供规模。重点支持连锁超市建设生鲜配送中心、冷藏冷冻库、冷链配送车辆等冷链配送体系项目建设。(4)产地集配中心。支持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集配中心,主要支持农产品冷藏冷冻库及冷链运输车辆。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服务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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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深加工的指导意见》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豫政〔2012〕33号。政策主要内容:(1)从2012年起,每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重点支持主食产业化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粮油精深加工、粮油加工企业科技创新等。支持粮油品牌创建,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粮油加工及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称号的粮油加工企业,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从事主食产业化、粮油深加工和物流配送的粮食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在项目建设期间,当地政府要减免相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等。鼓励企业加大对主食产业化的研发投入,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粮油加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对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粮食订单生产基地、粮油加工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粮食仓储基础设施、主食产业化企业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物流配送等贷款的支持力度。筛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粮油精深加工和主食产业化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优先培育和支持企业上市。(4)提供土地优惠政策。各地要在依法依规用地的基础上,采取多种途径,切实保障粮油加工园区和主食产业化集群的合理建设用地需求。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服务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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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豫政〔2015〕77号。政策主要内容:(1)对参加境内外大型展会的企业,财政给予一定支持。(2)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获取国际认证的费用给予50%补贴。(3)进一步完善信贸协作机制,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企业一般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所缴保费给予50%补贴。积极发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小微企业承保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300 万美元(含)以下企业所缴保费给予全额补贴。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服务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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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文 号:豫财企〔2014〕92号。政策主要内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安排我省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1)支持方向:①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外贸结构;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蚕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出口企业信用保险;促进出口基地,国际营销网略,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园区等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②鼓励我省企业扩大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对企业以一般方式进口我省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原材料等商品,参照国家有关进口贴息政策予以资助。申报进口贴息商品应符合当年度公布的《河南省鼓励进口商品目录》,且为当年度完成进口报关的商品。③促进优化贸易结构,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出口及文化产品出口,以及外贸出口产品品牌、质量体系认证等建设。④支持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含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矿业合作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及境外投资项目给与补助。⑤支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国际贸易纠纷对我省产业和企业损害预警系统及数据库等建设;支持企业提起贸易救济调查,对中小企业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过程中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等给与补助。⑥支持开展外经贸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2)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与支持。(3)申报条件:①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企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者备案并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协议已生效;②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所申报的项目符合资金使用方向;③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的使用单位相一致,且须具有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④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⑤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统计资料;⑥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4)项目资金申报程序: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②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企业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联合行文统一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服务贸易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守辉0376—6699312
9、《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文 号:豫财购〔2013〕14号。政策主要内容:(1)同等优先原则。在满足项目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优先购买小型微型企业的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零星采购项目,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小型微型企业。(2)鼓励大中型企业分包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允许中标、成交的大中型企业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但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交由小型微型企业完成的项目及工作量。(3)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协调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简化信用担保审查程序,建立合理、优惠、互利的担保费率机制,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4)加快小型微型企业中标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应当依法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支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戴安书0376—6699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