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1 | 栏目:2017 | 点击: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执行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的死刑案件。
(五)办理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六)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七)审判由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一)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三)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指导下级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四)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六)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七)完成应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4个职能处室,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挂法官学院牌子)归口预算管理单位。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为院本级决算
第二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9979.98万元,支出总计10464.78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3414.4万元,增长52.00%。支出总计增加4294.07万元,增长69.59%。收入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长及审判法庭建设资金增加所致。支出变动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支出增长、转移支付装备支出增加、审判法庭建设支出增加所致。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9979.9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31.52万元,占97.51%;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248.45万元,占2.49%。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0464.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83.78万元,占64.82%;项目支出3681.00万元,占35.18%;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9731.52万元,支出总决算10216.33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165.94万元,增长48.22%;支出增加4045.62万元,增长65.56%。变动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增长及审判法庭建设资金增加所致。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16.33万元,占支出合计的97.63%。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045.62万元,增长65.56%。变动的主要原因:人员经费支出增长、转移支付装备支出增加、审判法庭建设支出增加所致。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216.3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类)支出9702.35万元,占94.9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87.71万元,占2.8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90.51万元,占0.88%;住房保障(类)支出135.76万元,占1.33%。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089.99万元,支出决算为10216.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7.76%。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一是审判法庭建设资金追加了预算经费;二是因法官员额制改革,人员工资调整追加了人员经费。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2755.38万元,支出决算为3082.5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1.8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人员工资调整追加了人员经费。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1085万元,支出决算为158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6.0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经费不包含退还当事人诉讼费费用。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初预算为70万元,支出决算为7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年初预算为1192万元,支出决算为39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32.4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审判法庭建设资金追加了预算经费。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17万元,支出决算为100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93.7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年有结转资金调整使用。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8.95万元,支出决算为4.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6.8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当年离退休人员减少。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26.27 万元,支出决算为226.2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年初预算为3.46万元,支出决算为5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9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当年有去世人员调整增加了预算。
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66万元,支出决算为5.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为90.51万元,支出决算为90.5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11. 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135.76万元,支出决算为135.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535.3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852.4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682.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增加1715.62万元,增长35.60%。变动的主要原因: 人员经费支出增长、转移支付装备支出增加所致。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29.55万元,支出决算为276.95万元,完成预算的84.0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6.6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23.23万元,完成预算的85.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7.11万元,完成预算的74.78%。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1、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以来我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公务接待支出有不同程度的下降。2、公务用车改革后加强车辆运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公车运行及维护费用相应支出减少。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0.39万元,下降0.1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1.27万元,增长23.7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00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65万元,下降3.38%。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出行时间及路线有所不同形成的;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加强车辆运行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公车运行及维护费用相应支出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以来我院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和范围,公务接待支出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6.61万元,占2.3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23.23万元,占80.6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7.11万元,占17.0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61万元。全年安排院机关因公出国(境)团组1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包括:
境外业务培训支出6.61万元,主要用于以破产法中的“自愿管理”制度为专题的司法培训。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23.2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74.86万元,购置车辆3台,为执法执勤车。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148.37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辆及执法执勤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2017年期末,部门财政拨款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4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47.11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2017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319个、来访人员2712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我院2017年度暂未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2017年度暂未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82.93万元,比2016年增加1507.23万元,增长69.28%。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转移支付装备支出增加、案件数量的增长相应办公办案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911.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11.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以中央转移支付装备资金为主,全年采购支出911.38万元,采购执行按要求规范操作。首先根据单位物质装备需要上报计划至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批复认可后,按规范程序进行采购,后根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进行验收,再报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 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 %。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期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有车辆3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6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主要是刑事押解车、执行用车、指挥用车、专业技术用车等,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9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部门决算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三公”经费,指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工资福利支出: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三、商品和服务支出: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十四、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五、年末结转: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六、年末结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已执行完毕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实施,不需要再使用或无法按原预算安排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四部分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2017年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表 |
说明:表中单元格数据为空时,表示该单元格数据为零;整张表数据为空时,表示部门该表中所有数据均为零,当年无表中相关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