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4〕14号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监督检查职责
(一)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主要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
(二)明确监督检查的职责,财政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开展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予以配合。
二、完善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置情况、采购需求制定情况、评审因素及标准设置情况、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设置障碍、限制排除供应商情况、履约验收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履约保证金情况、合同管理情况、评审专家行为规范情况、供应商行为规范情况、采购信息发布准确性完整性情况等。
三、规范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不定向、不定期)。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计划备案或审批、采购程序执行、合同签订与管理、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等环节不定期进行线上跟踪监管、线下抽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定向、不定期)。上级机关统一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纪检、审计等移送的政府采购项目,收到重大舆情或反映政府采购项目的热点问题、涉及重大民生事项或社会公共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不定向、定期)。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抽取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每年安排3至4次,实现监督检查月度全覆盖。
(四)集采机构监督检查(定向、定期)。根据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对集采机构上一年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优化监督检查流程
(一)检查准备阶段。财政部门按照监督检查的部署要求,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文件,组建检查工作组,确定被检查单位和检查项目。日常不定向不定期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纪检审计移送事项的专项监督检查,不印发检查方案。
(二)检查实施阶段。一是单位自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查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本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二是书面审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操作执行情况。三是情况核实。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与被检查单位对接,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四是加强协同监管。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开展调查,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
(三)检查终结阶段。一是复查审核。组织复核人员对提交的检查报告等材料逐项进行复核,就问题认定、处理、处罚或移送建议是否可采纳做出明确结论,并说明理由。二是处理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三是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结果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信阳分网--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栏中向社会公开。四是总结报告。针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汇总本级处理处罚结果后上报市级,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并上报省财政厅。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
(一)提高站位。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规范采购当事人行为,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高标准开展本地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二)周密组织。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为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配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资质的人员,同一检查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科技支撑。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四)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组人员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五)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当事人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及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