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4〕11号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采购文件的规范编制,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高质量推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的通知》,请按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一、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方面的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应充分体现采购需求,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合理设置项目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非法限制、排斥潜在的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二)评审因素指标应当细化,能够量化的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需量化。
(三)清晰列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文件如需设立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明确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并注明该实质性条款在采购文件的位置(如指明实质性条款为标注星号的条款等),不得在符合性审查表中简单设置“是否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等条款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判断。
二、规范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主客观分编制方面
(一)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应尽可能减少设立主观评审因素,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明确主观因素的评审标准。客观性评审因素是指该评审因素对应的分值或等次有明确的标准或明确需求内容,评审专家仅通过比照性审查就能明确界定对应得分的评审因素(如可量化或判定的技术指标、业绩情况、质保期限、具体承诺事项等);主观评审因素是指评审等次的划分无法明确具体标准或内容,需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确定等次的评审因素。
(二)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分的15%,其中艺术类货物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报价分比例的50%,设计类、规划编制类服务项目可适当加大主观分设置比例,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报价分所占比例。服务类项目采购质量关键在采购人对中标人履行服务条款的监管,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细化服务内容、细化合同、细化考核细则,设置根据服务履行情况阶段性验收付款项,明确针对违约的合同解除条款,防止供应商恶意低价竞标及低质履约的相关条款。对于虚假应标和低价中标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
(四)属于财政部门监管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报价分设置比例不得低于30%,确需设置主观分的,主观分设置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的15%。采购人要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明确用料、材质等质量要求,防止恶意低价抢标。需明确工程进度阶段性验收付款条款,明确针对违约的合同解除条款。
(五)主观分部分,每项评审指标不得少于3个等次,且不同等次间的分差不得超过2分,例如:优3分、良2分、差1分或优4分、良3分、一般2分、差1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要针对采购需求仔细调研分析,评审因素的设置应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等有关,应减少主观分设置比例,努力实现主观评审因素的客观化,提高采购文件编制的专业化水平。
(六)各评审专家对客观分的打分经复核后需要一致,各评审专家对主观分的评判必须独立打分,严禁专家对主观分打分进行协商。
三、对采购文件评分设置的其他要求
(一)凡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均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报价不得设置最低限价。
(二)合理确定货物采购的核心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方式载明。
(三)对设备类采购项目,建议设置针对延保的加分项,建议不低于2分。
(四)采购项目质保期限外的维保或系统升级费用较大的,可能还需原中标企业提供的,建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主要部件或维保升级费用清单,作为后续维保及升级费用的参考依据。升级维护费报价等能设为评分因素的,应设为打分项。
四、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信息发布格式方面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避免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二)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应对照《信阳市政府采购文件歧视性和倾向性禁止条款清单》,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指向性条款,不得设置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业绩。
(三)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需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公告及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确保工作时间通畅,社会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需包括有效的手机号码。
五、 严格评审活动纪律,规范评审流程方面
(一)采购人、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要要相互监督,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禁任何人员发表倾向性言论或暗示性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记录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举。
(二)交易中心要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供对评审过程有效监督的便利条件,落实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采购活动具体组织和执行的主体职责;通过监控方式监督评审现场的,要具备语音传输功能使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能对评审区域违规言行进行及时制止。
(三)采购单位现场监督人员和代理机构要对评审现场进行全程监督,要及时制止评审现场违规言行并做好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四)专家如需离开评标室,说明原因后每次不能超过1人。评审期间,其他人员不能和评审专家同时离开评标室。
(五)各评审专家评审中对客观分的打分需要一致,评审专家对评审内容要做到独立、客观评审,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商务标、技术标及综合标的得分信息,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评审专家被抽取后要及时进入密闭评标区,严禁串通行为,严禁拦阻评审专家行为。
(七)评审小组因投标文件的格式等非实质性问题欲认定投标文件无效的,需将具体原因告知采购人,采购人认为不影响实质性响应的,可以要求评审小组对该投标文件继续评审,并由采购人做好记录,继续评审的有关后果由采购人负责。
六、防范投标企业串标围标及恶意低价行为措施方面
(一)评审专家、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建议比控制价低3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建议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响应采购需求的程度判断),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为防范供应商恶意低价中标后放弃中标,扰乱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报价比招标控制价低30%且中标后无故不履约的,财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不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将按虚假响应依法依规处理。
(四)为防范供应商之间串通,通过部分供应商放弃中标,顺延高价成交,对于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下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愿意将报价调整到20%以内除外),建议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规范代理费用收取及评审劳务费方面
(一)为鼓励中小企业投标,减少投标企业负担,政府采购一个标段代理费用最高不能超过10万元,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代理费用最多不能超过5万元,PPP项目采购代理费用最高不能超过20万元。
(二)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标准及最高上限,要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三)专家评审费用应由各采购人支付,不得转嫁支付该费用。
(四)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八、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
(二)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责令改正;采购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规范由信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版本)》(信财购〔2020〕4号)同时废止。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