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3〕13号
各县区财政局、相关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财购﹝2023﹞8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上下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任务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一)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包括:
1. 倾斜照顾本地企业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
2. 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要求直接或变相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
3. 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的不合理要求,设置不同评分标准。
4. 在对产品或者服务品牌的不合理要求,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5.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限制新的供应商进入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参与竞争。
6. 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
7.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8.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包括:
1. 违规收取保证金。
2. 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3. 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4. 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
5. 未明示并公开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6. 以个人账户收取上述投标费用。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包括:
1. 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
2. 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及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3. 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 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
(四)供应商围标串标。包括: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 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 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
7. 其他围标串标的问题。
三、工作组织
(一)统一实施。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电子版另发)统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协同治理。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所要检查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项目,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和工作底稿范本进行检查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检查项目要覆盖到全部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按照“整治工作方案”的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扩大代理机构及项目检查范围。
附件1:信阳市市县抽查代理机构名单
附件2:《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河南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