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3〕12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根据《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日常监管、月考核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对2023年7月1日—9月28日间的政府采购项目政策执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文件编制情况,采购结果确定、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公告、合同货款支付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结果通报如下:
一、检查基本情况
(一)采购文件编制及采购需求备案方面
1.采购文件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能够按照政策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应面向中小微采购的基本做到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计划备案时能够按规定向中小微预留比例;均能落实对中小微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扣除优惠普遍能够做到15%及以上,不面向的能够写明原因。
2.采购文件中均已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
3.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均有约定预付或首付。
4.采购文件中均有合同融资政策及指引。
5.代理费用收取标准未违反规定标准。
6.采购项目均能进行需求自查备案,应需求调查的能进行需求调查。
(二)项目确定及合同执行方面
1.中标公告发布时间至签订合同时间。大部分做到了1个工作日确定合同,基本做到3个工作日内签订。
2.合同签订时间至合同备案时间。基本做到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合同备案和公告,但个别项目合同备案时间较长。
3.合同首付及预付比例。政府采购类货物、工程项目首付或预付货款比例基本做到不低于40%(其中:对中小微企业能做到不低于60%)。
4.组织项目验收及公告。采购人在供应商完成合同义务后能及时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能够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发布验收公告。
5.均能通过各种途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告知。部分项目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能够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
(三)项目歧视性、设库问题、限制竞争情况
1.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文件编制中均能对采购文件歧视或排斥外地、外省、外资企业进行排查,对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自查和排查。
2.未发现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提前设置分公司或办事处,歧视或排斥外地、外省、外资企业,能够切实保护企业自由参与政府采购。
3.未发现有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项目发布的履约验收公告,上传的验收报告没有加章。
(二)部分采购单位在发布验收公告后,未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对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
(三)部分采购单位未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四)个别工程采购项目,对中小微的价格扣除优惠超出了工程项目5%的最高扣除比例。
(五)未执行评审专家费由采购人支付的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制定上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好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责任主体。
(二)2023年未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纳入预算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从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或基本支出中列支,2024年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从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标准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不得转嫁或无故拖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使用现金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
(三)各采购单位也应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项目监督”跟踪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应点击“预警分析”查看各环节执行情况,预警出现黄色的应及时进行补录,严禁出现红色超期。
(四)各单位应完善内部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集中管理、统一领导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应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备案、货款预付、合同验收公告、货款支付统一管理,跟踪督导,确保各环节按营商环境优化要求执行到位。
(五)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二级机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操作、采购报表填报、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管。二级机构采购环节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严重的,将对一级机构同时通报。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