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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21 | 栏目:政策文件 | 点击:

信财购〔2022〕16号
各县(区)财政局,相关代理机构:
        依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2〕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1年执业情况。市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同时结合省厅统一调配,从我市2021年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10家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代理机构也可自愿申请参加。
        二、评价标准
        依据通知精神,评价工作按此前标准开展。各单位按照《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检查时,从每家代理机构抽取代表性项目(涵盖区、县项目不少于40%)数量时,应不少于5个,抽取项目范围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为主。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2年9月通知下发之日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财政部门及时汇总监督评价结果,按省厅上年度项目检查要求详细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工作底稿》(按省厅文件附件4),按财政部监督检查汇总表格格式(按省厅文件附件1)要求填写《2022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基础信息汇总表》(按省厅文件附件1—1)及相关情况信息汇总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于2022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2年9月20日至9月29日):参加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的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对照监督评价依据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财政部门抽取)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1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口径”(见附件3)填报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分为综合型和成长型,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为综合型,50人以下的为成长型,各代理机构应结合本企业所属类型(见附件1、2),报送市财政局。
        书面审查阶段(2022年9月30日至11月10日):市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相应打分,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现场确认阶段(2022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组与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财政部门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汇总报告阶段(2022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市级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县(区)财政部门及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省厅豫财购〔2022〕7号文件,并组织得力人员集中时间、力量推进实施,确保评价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各被抽查的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准备资料,准时做好自查上报工作,评价要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
        联系部门: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376-6699188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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