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2〕9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财政局:
近期,国务院在开展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专项督查中,发现某省部分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作为典型问题之一进行通报。为切实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政府采购质量保证金收取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不得收取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预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
二、做好质量保证金清理整改。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政府采购中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问题,各预算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对2021年以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合同支付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或支付相关供应商;未签订合同的,不得在签订合同中列明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将未支付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各县区财政部门汇总本辖区(县区和本级预算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市直预算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2022年7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三、加强对质量保证金收退的监督检查。市级各预算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日常监管,并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清理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