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2〕2号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各投标供应商: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质疑及质疑答复的行为,避免由于质疑答复不规范、不完整导致供应商不必要的投诉,引导质疑供应商与被质疑方通过质疑程序解决疑义,提升疑义事项处理效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制定本通知。
第一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四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议同时提供电子邮箱,以便提高质疑答复效率)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需提交必要的证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七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八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于供应商质疑均应先接收,后决定是否应予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质疑或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外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等可留痕形式)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必须经过客观调查、充分查证、需有理有据。代理机构同采购人对质疑答复需统一意见,共同加章;意见不一致的,应分别将相关情况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质疑答复答非所问,敷衍了事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1至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本级新代理项目。被质疑事项事实清楚的,有关法规明令禁止的,通过质疑程序可以认定的,代理机构仍对被质疑内容拒不修改或不依法依规答复的,最终导致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后,3至12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本级新代理项目。
第十三条 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包括对质疑答复中新举证的不满或异议),可就不满或异议的部分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二次质疑。供应商提起二次质疑后,可将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告知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监督电话0376-6699188,邮箱xinyangcaigou@163.com),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对该项目二次质疑答复重点关注。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收到二次质疑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应仔细研读认真答复,二次质疑答复发出前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一次答复中举证不充分的应补充举证,发现错误的应及时纠错。二次质疑答复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质疑答复中存在明显不当的,可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重新答复质疑意见函”。对于答复中存在明显过错的,质疑答复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将建议采购人重新选定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整改,导致投诉且投诉事项成立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存在过错的代理机构禁止其1年本级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提高质疑答复能力,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应告知质疑供应商进行二次质疑,力争通过质疑处理解决疑义,提高疑义处理效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需在质疑答复的最后用黑体显示以下内容:
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特别建议:按照《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答复行为的通知》,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如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包括对质疑答复中新举证的不满或疑义),可就不满或异议的部分在7个工作日内再次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二次质疑,并将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告知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0376-6699188,邮箱xinyangcaigou@163.com),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将对该项目二次质疑答复重点关注,力争通过质疑环节高效处理疑义。如您对二次质疑答复仍然不满的,可在二次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供应商提起二次质疑不能超出一次质疑范围,但针对质疑答复及质疑答复中新证据的质疑除外。供应商对二次质疑答复仍然不满的,可在二次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九条 对于供应商的投诉,财政部门发现质疑答复存在明显过错的,可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出“重新答复质疑意见函”,投诉事项通过质疑重新答复解决的,供应商撤诉的,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采购文件的投诉,事实成立的,采购人需重新选择代理机构,不得再委托原代理机构采购。一个年度代理项目被投诉2次且事实成立的,12个月内不得代理本级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存在以上问题的,有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