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2〕1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采购资金及时支付,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采购业务“一网通办”,推进可视化管理。
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全面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技术优势,采购交易事项“不见面、网上办”,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到采购计划、交易执行,再到合同支付、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一网通办”,线上办理、一次办成。推进采购系统同预算一体化深度融合、移动端应用、投标客户端优化、远程在线监管,实施采购单位电子合同在线签订、电子中标通知书发放,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实现全流程各环节实现交易进度和流程时效可视化管理,市场主体在线获知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环节进展、办理时限。
二、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
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府采购领域运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直接免费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不见面开评标系统扫码登录、数据复用、身份认证、电子签章和文件加解密等功能。
三、持续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为进一步提升采购透明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采购活动,原则上各预算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及时在“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的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意向。对年中新增采购项目以及需要临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发布意向公告。
四、合理简化相关证明材料。
坚持应减尽减原则,合理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信阳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试行“信用+承诺”准入制,即按采购文件的具体规定,供应商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社保资金、重大违法查询记录等证明资料,仅须按采购文件规定如实提供书面承诺的声明函(《资格承诺声明》函见附件1),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减轻供应商隐形负担,提高供应商参与便利度。
五、提高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 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优化采购结果发布内容和程序。
全方位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提高在线评标效率,进一步优化采购结果确认及发布程序,鼓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并将采购结果在网上公告,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对未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书面(含电子方式)告知未通过原因,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评审得分及排序。
七、推进全流程进度可视化,落实各环节一次性告知和办理时限。
对各环节实现交易进度和流程时效可视化管理,市场主体在线获知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环节进展、办理时限。在政府采购流程中进行一次性告知,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备案流程、审核审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情况及被认定无效投标(响 应)的原因、评审得分、排序等,指导采购人实施采购计划,明确供应商参加竞争投标流程以及维权渠道;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环节办结时限,进行全流程追踪。
八、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
信阳市本级集中采购项目实行在线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在制作采购文件前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提前形成项目合同模板。在交易平台制作采购文件时,应上传全文本采购合同,原则上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交易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建立中标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实施进度。
九、免收各类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在提供采购文件免费下载、免除投标保证金、免收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信用履约,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强化预付及首付款支付机制。
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信用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或首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 (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分期(次)付款支付方式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对于中小企业,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采购人支付供应商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履约承诺书或预付款保函作为担保,但不允许以现金、转账等形式进行担保。
十一、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建立项目日常监管机制。
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21〕3号)(见附件2)相关规定,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切实保障供应商款项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原则上按月据实支付。市财政局将建立对政府采购项目货款支付及各环节执行的日常监管、月考核管理机制。
十二、建立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采购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尤其需明确因采购人延期支付的相关责任以及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可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标准。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凡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且达到验收标准的,采购人应及时完成履约验收,不得提出超出合同履行范畴的其他要求作为验收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采购资金。如出现采购人无故拖延验收、支付资金等损害供应商合法利益的行为时,供应商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采购人并将相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比例。
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积极宣传引导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关注并成功实现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如需进行融资而变更合同约定的回款账户,采购人应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账号信息,财政部门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协助采购人完成相关账号信息变更,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十四、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
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纳入市政务服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评标系统,推进投标人在线质疑和投诉、采购人在线受理、监管部门在线监管,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和完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质疑处理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信阳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操作规范》(信财购〔2020〕15号),优化投诉案件受理流程,提升投诉案件处理水平。进一步压缩投诉案件处理时间,力争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建立高效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探索和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及投诉争议事项调解及裁定机制,提升异议事项处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投诉。
十五、严格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管理评价。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采购需求、实施计划和审查意见(指导范本)的通知》(信财购〔2021〕20号)加强需求管理,市财政局实施采购需求的在线监管,未按规定进行需求论证的,不予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强力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指标的通知》(信财购〔2021〕16号)执行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排名。
十六、深化监管创新服务。
各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财购〔2020〕4号)、《信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信财购〔2020〕5号)、《信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信财购〔2021〕1号)、《信阳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各采购交易主体职责并加强对采购活动监管的通知》(信财购〔2021〕10号)等规范执行采购。财政部门将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比对、电子预警、雷同性比对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采购单位依法履职、规范采购。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