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财购〔2021〕20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精神,便于采购人编制审查采购需求、实施计划和审查意见,我局梳理编制了操作范本,供参考使用。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范本各部分可独立使用)。
一、采购需求是确定政府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履约验收等内容的基础,是供应商响应、报价的基准,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二、不属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可不按本通知要求范本进行需求调查,但应按信财购〔2021〕16号文填写“采购需求内部审查表”。
三、采购人应完善内控制度,采购需求的制定同审查应相分离。
四、代理机构应指导和提醒采购人落实采购需求相关工作,采购人在计划备案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提交相关需求论证文件。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