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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监督及违约处理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14 | 栏目:政策文件 | 点击:

信财购〔2021〕15号
        为全面提升我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水平,压实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具体执行中的主体责任,压实监督职责,明确对采购人监管机制,明确违约及合同违约相关处理方式,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中的拟签订合同文本时,对违约责任条款加以高度重视,充分做好事前工作,在正式订立合同时要确保与采购文件中确定的违约责任事项一致。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采购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均衡,并与实际损害相符,要充分考虑到供应商的合法正当权益、考虑到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种种实际情况,最终拟定出权利义务较为公平、符合实际情况的违约责任条款,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合同纠纷应按照民法典规定依法处理,违约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启动采购活动前要确保资金落实。货款支付应遵守《信阳市政府采购领域保障中小微企业款项支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针对小额零星采购,采购人在通过信阳市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采购时,应及时支付货款,如系统推送采购人支付违约达到3笔或1笔违约5日内采购人未处理销号的,将暂停采购人采购权限。采购人将违约货款支付并消除违约记录后,可重新开通采购权限。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采购项目进行跟踪,针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未按流程时限进行合同签订、合同备案、验收公告、合同支付的,或“预警分析”显示红色的,将责令写出整改报告。对无故拖欠供应商货款的,将暂停采购计划备案权限,禁止新项目采购。拖欠货款支付后,计划备案功能予以重新开通。
        第八条 各采购单位也应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项目监督”跟踪本单位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应点击“预警分析”查看各环节执行情况,预警出现黄色的应及时进行补录,严禁出现红色超期。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对各单位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月度考核,对检查结果一季度一通报。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完善内部机制,建立政府采购工作集中管理、统一领导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落实到人。应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备案、货款预付、合同验收公告、货款支付统一管理,跟踪督导,确保各环节按营商环境优化要求执行到位。
        第十一条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二级机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操作、采购报表填报、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管。二级机构采购环节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严重的,将对一级机构同时通报。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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