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快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增强财政政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78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 |
附件下载: |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