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帮扶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一是及时拨付资金。2024年截至目前,我市共提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97740万元,其中市本级209万元,县区97531万元。统筹使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
二是提高保障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40元。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应提高,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
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每月对各县(区)困难群众资金发放情况进行通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