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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会计档案法律效力获肯定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15-12-21|浏览次数: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肯定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后,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这还将大力推动电子会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维度、更具参考价值的会计信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4年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7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从2012年开始,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2015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二是规定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三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四是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办法》对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也提出了若干要求,包括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等等。

此外,根据会计档案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办法》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现行规定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延长了会计档案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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