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福马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汇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2: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
相关供应商: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建工”)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2的“河南省信阳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三标段)”(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4-20-3)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内容
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业绩未响应采购需求,属于虚假响应,骗取得分。
三、事实和相关依据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类似项目业绩”,采购文件对“类似项目业绩”没有规定具体范围和标准。
采购人对类似项目业绩没有特定行业限制,只要涉及消防有关的工程或者货物均认可。专家在对业绩认定上供应商无论提供工程或者货物都认可。采购人和评审专家认为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符合采购文件中“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
综上,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对该投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业绩未响应采购需求证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明华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响应,骗取得分的行为。
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相关当事人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