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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2-28|浏览次数:
浉河区、平桥区、光山县、淮滨县、新县财政局、扶贫办:
    为打好2020年脱贫攻坚收官战,支持脱贫攻坚重点县、未脱贫村脱贫攻坚,同时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影响,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加大脱贫攻坚工作力度,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豫财农综〔2020〕3号)文件精神和市扶贫办分配意见,现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2000万元,其中:浉河区300万元、平桥区300万元,光山县200万元、淮滨县1000万元、新县200万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省级资金,列“21305”对应的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支。
    二、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6号)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两手一起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调整优化资金使用,重点投向产业扶贫项目,强化就业支持,确保完成脱贫攻坚各项任务。
    三、各县区要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县区要及时调整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尽快将资金对接到扶贫项目,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贫困县要按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政策要求,将新增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方案,提高统筹整合项目实施质量。分配到非贫困县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
    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分别将资金分配情况及时录入财政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照《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豫财农〔2018〕130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

(信财指〔2020〕15号)20年扶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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