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0-05-12|浏览次数:
各县区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发展)资金的通知》(豫财农综〔2020〕10号)要求,现下达我市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17862万元(数额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资金指标收入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对应的项级科目;省级资金列“21305”对应的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根据具体支出用途列支。
二、各县区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农综〔2020〕8号)、《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扶贫办〔2020〕6号)及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各项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精准性,聚焦脱贫攻坚重点任务,中央和省级资金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重地区、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和贫困革命老区适当倾斜,市县也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支持扶贫产业持续发展,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产业发展的比例要高于50%。强化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增加产业扶贫项目储备,加快财政扶贫资金与项目对接,扶贫项目要从当年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当年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要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抓紧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切实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
五、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豫脱贫组〔2020〕13号)要求,落实帮扶政策。按规定条件确定的监测对象中,具备发展产业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可安排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申请的扶贫小额信贷予以贴息,支持其参加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技能培训、劳动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村内扶贫公益岗位安置。对带动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可享受现有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各类扶贫政策。
六、各县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按照《河南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豫财农〔2018〕130号)要求,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结果及绩效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附件:
202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发展)资金分配表
附件: